一、法律意见书的样式 如前文所述,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律意见书重视不够,连一个能够达成共识的定义尚不可得,何谈样式?这里,我们只能对多年来一些律师事务所制作的法律意见书的一般格式加以综合,权为代替,略述其结构布局,以期得到广大同仁的认同。 法律意见书 兹受××委托,就其与××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首部 首部应写明以下5项内容: 1.标题 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即可。 2.主送对象 主送对象即委托人,是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之后所出示的唯一对象,其适用范围 3.起因 起因即当事人需要律师进行分析的问题。委托人不完全都是为已经形成的案件 4.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即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材料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表述其范围,如因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导致律师所作出的分析不够准确、精到、深刻或必须作出假设时,应当在具体分析时加以说明,因为其中涉及相应的责任问题及律师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准确率问题。审查材料一项有两种表述方法,即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一一列出,也可以概述一句“本法律意见书限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5.调查活动 调查活动即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就费用负担达成一致意见后,派员进行相关调查的行为。 以上2_5项内容中,有的是必须具备的,如标题、主送对象、起因和审查材料;有的是可以省略的,例如调查活动,如无必要,则可省略,即使有必要,但委托人不愿负担费用,也只得作罢。 以上2_5项内容,在法律意见书中一般由一段简要文字完成。 例l,无调查活动的法律意见书: 受北京市××银行西×支行委托,就委托人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县支 行之间的存单纠纷一案进行法律分析,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委托人提供之现有书面材料。 例2,有调查活动的法律意见书: 兹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就×庆投资集团申请以股权质押方式向其融资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事宜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中相关当事人提供之书面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分析仅基于调查中委托人及×庆投资集团提供之书面材料。 例3,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需详细列举: 兹受××石油集团总公司委托,就其和×x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实 例4,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活动,需详细表述: 2001年5月24日,×庆公司联系国×公司,称其为进行“×洲星城项目”开发,拟向国×公司融资2.5亿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并以其在项目公司的50%股权进行质押。 5月25日至28日,受国×公司委托,本所派员与委托人指派人员一起,赴x×市对×庆公司申请融资之项目进行调查,调查中,该项目合作各方提供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作意向书、股权转让协议、验资证明、××市房地产权证等(材料清单附后)。其中,本律师就对方提供的第九份房地产权证(面积约2100亩),经与原件核对相符。此外,我们还就土地开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及转让事宜到××市房地产局向其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进行了咨询。以下根据本所获得的书面材料及从××市房地局了解的关于房屋土地的相关政策,对国×公司向×庆公司提供融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 (二)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应写明以下5项内容: 1.本案当事人 本案当事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因相关事项虽然涉及,但在本案中与委托人之间并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属于本案当事人。本案当事人的排列顺序:首先是委托人与其在本案中的直接对方,然后是相对涉案人员;涉案人员的排列顺序既可以其在本案基本事实中出现的时间先后为序,也可以其在本案中与委托人利害关系的重要程度为序;此外,本案当事人在案件形成发展过程中名称或其他项目发生变化,应在其名下标出其改变的内容以及前后变化的关系,必要时标出其有关项目发生变化的时间。 例5,当事人排列以其在本案基本事实中出现的时间先后为序: 本案当事人 例6,当事人排列以其在本案中与委托人利害关系重要与否为序: 本案当事人 说明:该案件详情见本书第46页。 例7,当事人的有关项目在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生变化,则应该加以说明: 本案当事人 2.基本事实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客观中立的角度上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向委托人提供一份客观的、可以用来决定其未来决策行为的专业分析参考资料。而要进行正确的法律分析,必须以把握事实真实为前提;因此律师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口头陈述进行:(1)梳理;(2)必要时,还要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尽可能多地搜集案件的真实材料;(3)从中寻找出案件的焦点问题,定义出准确的法律关系;(4)有条理、有重点,准确、完整、周密地加以表述,为进行法律分析做好基础准备。一般来说,律师将案件事实在正文第2项中表述出来,其作用之一,是使律师对案情有一个全面宏观的把握;第二,是帮助委托人对案情有一个理性认识;第三,是为接下来的法律分析提供一个有所依赖的事实基础。 3.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要部分。律师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要以法律为准绳、有针对性地去衡量本案事实。律师在着手起草法律分析部分之前,首要任务是要对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乃至相关判例等进行充分查询。即使经办律师对法律法规非常清楚,也必须要继续深入查询其他的规章甚至是地方性、部门性的规章。在诉讼案件中,往往一个司法解释就可以起到扭转全局的作用,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判例的查询也十分重要,虽然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作为审判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新的专业领域中出现的案件,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已往的判例则被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重要的参考依据。律师在掌握了所有的相关法律依据之后,再运用法理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就能够做到尽可能地接近准确了。假如某一法律问题在查询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之后仍然无法解决,则应寻求法理支持,即尽可能地查阅相关的法学著述或法学论文。律师在对本案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之后,必须有一结论,即对本案宏观上的认识、总体上的判断,以帮助委托人对本案有一全面理解、法律分析及结论部分在法律意见书中是介乎事实部分与措施(意见)、操作流程部分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内容,既可以使律师为委托人出谋划策,又可以使委托人在对有关法律知识上从不知到知、从不懂到懂,最后从虚到实,理解法律,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诉讼(或非诉)实务活动。 4.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建议、措施、步骤、对策、操作方式与流程等项内容是法律意见书实质性内容的最后一部分。这部分是委托人最想要的法律活动实务指导部分,律师要在这一部分中根据上面的事实及法律分析突破焦点问题,得出倾向性结论,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性措施,告知当事人较为清晰的操作方法,归纳总结完成法律意见书。 5.结论 结论一般是以简明扼要的语言概述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给当事人一个完整而精要的答复,以便当事人根据这一结论性意见去思考下一步的行动。当然,一份出色的法律意见书往往会使当事人信服,从而“按图索骥”——循着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去操作,以争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以下3项内容: 1.声明 例8,一般情况下的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例9,特殊情况下的声明: 1.保险公司系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人的陈述如果不能排除存在北分公司、石油局及普×公司三方串通,名为投保,实为高息揽存的情况,则本案亦有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可能性。 2.提请委托人注意,本意见书设定的方案仅建立在假定的前提下,若有新事实的发生及取得宗、王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将决定方案的进一步修正。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说明:该例全文及相关评论见本书第244页。 2.署名 署名一般是既署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又署承办律师姓名,盖上名章或签字即可。 3.成文日期 法律意见书大多是某一、二位律师具体完成的,但具体完成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并且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的,所以一般要有一个在所内探讨、研究、审核、签发的过程,那么法律意见书的成文日期应是这一切工作完结之后,实际制作的日期。 从以上基本格式中可以看出,首部和尾部的制作,主要是一些技术性工作,易于把握,故下文不再赘述。正文部分1、2两项,即本案当事人和本案基本事实密切相关,故本书一并放在第二节讨论。法律分析及其结论、措施(意见)操作流程以及结论,内容密切相关,有些法律意见书在制作中又常常将3—5这三项,特别是3、4两项融合在一起,故本书将3—5这三项一并放在第三节讨论。 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流程是:(1)固化事实;(2)明确法律关系;(3)寻找问题的焦点;(4)查询法律依据,分析焦点问题;(5)得出结论;(6)提出处理方案;(7)告知操作程序;(8)起草书面意见。在这一基本流程中,语言文字运用的问题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因篇幅所限,本书不拟专门探讨这一问题;故在本编第二、三两节中结合实例中存在的问题顺便探讨了语言文字运用问题,希望读者在关注法律意见书制作的同时,也关注一下制作法律意见书时的语言文字规范化问题。 摘自:张庆,刘宁著《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最新修订版.附光盘)/律师业务必备丛书》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规范 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TY/GL02.0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