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非政府组织是随着全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发展。目前埃及共有各类非政府组织2万个左右 ,包括全国性非政府组织(NGOs registered at the Central Department)、地方性非政府组织(NGOs registered at the Governorates)、基金会(Foundations)、联合会(Federations),涉及经济、卫生、教育、文化、家庭、妇女、人道主义援助等多个领域。其中有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埃分支机构50多家,绝大多数来自西方,其余来自其他穆斯林国家。近年来,埃及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是数量增加较快,近几年每年新增约2000个。二是作用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无暇顾及的方面发挥越来越明显的补充作用,如人员培训、弱势群体保护等。三是部分NGO具有伊斯兰色彩,积极致力于穆斯林的互助与救援,成为有别于非穆斯林国家的特色。 (一)管理措施。上世纪60年代开始,埃及就先后颁布法律对行业协会、各类机构进行规范。20世纪90年代后期,埃及进一步完善了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法规,形成了“积极鼓励、有效管理、善加诱导、合理利用”的基本方针。 1964年埃及颁布实施了《民间协会和机构法》,并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修订。该法规定,10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书面申请成立某个协会或组织。协会或组织章程,需规定其名称、类别、活动目的和范围、资金来源等。协会或组织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说明本协会或组织的活动和财务等情况。 该法还规定,在主管部门协调下,分别以活动性质和地域为界限成立各类协会联合会。比如,全国各地的保护妇女儿童协会组成保护妇女儿童协会联合会。再如,所有在开罗地区的各类协会,无论其性质如何,组成开罗协会联合会。这样,某个协会,就既是其所从事活动领域联合会的成员,也是其所在地联合会的成员。在此基础上组成全国总联合会。总联合会会长由总统任命,理事会由30名成员组成,其中总统任命的10个,其余的经选举产生。通过这种协会管协会的办法,政府当局可将管理触角伸向每一个协会。 虽然埃及对非政府组织总体持积极态度,但也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非政府组织及其行为保持了高度警惕。《民间协会和机构法》规定,不能成立秘密组织,一经发现立即取缔。该会还明确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不得有的主要违法行为,这包括:将经费用于非当初成立的目的;在未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国外捐赠或向国外转移资金;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加入或并入总部设在国外的任何其它组织;证实该组织的真正目的是从事政治、军事、种族歧视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相应法律所禁止的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募集捐款等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 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埃及政府对其管理也逐渐加强。《民间协会和机构法》赋予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及至勒令解散等惩罚措施。对于国外非政府组织,虽然埃及政府没有拒绝过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但为维护自身政权稳定,埃政府实际上对其实施着一系列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首先,国外非政府组织经批准方可在境内活动,而相关登记注册的审批程序严格。该组织首先要向外交部NGO司提出申请,并说明所从事的活动是依据何项条约或协议、活动的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担保方和资金来源等。外交部在同意之前,须将上述材料送社会团结部,共同研复。如申请被接纳,则自递交申请之日起60日,外交部与该组织签署协议或互致换文,予以确认。其后,外交部或该组织应将协议副本送社会团结部备案,该部自收到协议副本15日内发布活动许可证。其次,埃及对这些国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及去向、活动内容和总部所在地等基本信息进行掌控,判定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否危害国家利益。而国内组织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合作开展活动,需事先经社会团结部的审批。目前,在埃及开展活动或者提供资助、捐赠的国外组织,主要来自于加拿大、瑞士、日本等国。 (二)管理机构。在埃及,社会团结部(Ministry of Social Solidarity,原保险和社会事务部)负责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和归口管理,设有民间协会和机构司(the Central department of NGOs and Federations),在其他部门如外交、经济、教育、文化、青年、体育等也设相关机构,协助社会团结部统一管理。如外交部设有NGO司,负责协调社会团结部对在埃国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审查、批准国外非政府组织在埃设立分支机构,及埃各类非政府组织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沟通、合作等事宜。 此外,一些重要组织,如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等,实为“半官方”组织,活动范围广,影响大,其对外协调管理权不在社会团结部,而直属内阁总理甚至总统。而各类行业工会,则由其所在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 (三)作用发挥。埃及政府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协助政府实现社会发展与关护计划的重要机构, 应该为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国家战略下提供各种各样的扶持和规范政策、措施。他们把民间协会和基金会作为达致草根参与和增进民主的两大主要发展点,着力引导志愿工作致力于社会福利和发展领域,希望通过公众努力满足公共需要和解决社会问题。政府依法成立了“援助民间协会和机构基金”,由社会团结部部长出任会长,理事会成员由各类协会推荐其代表担任。资金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主要是接受捐赠款。同时,在报告活动情况的前提下,埃及政府也鼓励本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政府也经常通过本国非政府与国外有关组织周旋、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某些外国非政府组织带来的消极影响。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出访考察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