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