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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2011-12-20 22:16| 发布者: 军中良剑| 查看: 1772|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成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的副团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模范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广大官兵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军队法规制度,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必须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五)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不按照规定交纳购房款。

第六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八)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不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核拨经费;

(十)截留、挪用、克扣专项经费。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泄露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推荐、考评和选举中进行拉票、搞串通等不正当活动;

(六)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体制编制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接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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