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钱物; (三)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四)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五)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车辆; (六)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使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投资; (二)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和评标、中标结果; (四)擅自变更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单位; (五)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要求承包单位接受指定的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 (六)串通承包、监理单位抬高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装备、物资采购工作,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采购计划;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违反规定分包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 (四)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直接指定供应商; (五)串通供应商或者承制单位,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处置军队资产,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军队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军队资产; (二)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军队资产; (三)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预军用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暗示或者授意将房地产低价出租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 (五)违反规定调剂、下拨装备、物资、器材; (六)私分、侵占军队资产,或者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七)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等军用车辆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送学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任命、专业技术等级调整; (二)插手干预干部、士兵的调动、转业、复员、奖惩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住房分配等事项; (三)插手干预士官选取、军衔晋升或者士兵提干、入党、考学、技术培训; (四)插手干预军队院校招生、学员分配,插手干预招收国防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插手干预征兵、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 (六)插手干预聘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 第十五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影响部队风气,损害军队形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影响部队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成绩; (三)瞒报、缓报事故、案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洁从政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政规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