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心网|军人|退役|人才|求职|招聘|征婚|交友|教育|公文|战友|军官|兵心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2011-12-20 22:16| 发布者: 军中良剑| 查看: 1774|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 ...

(三)组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信访处理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

(四)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调查分析本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总结宣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经验和典型,运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政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检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案件和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委,重大问题按照规定上报;

(二)加强对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监督,每年与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至少进行一次谈话,了解掌握其廉洁从政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廉洁从政措施,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经常检查工作中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材料由本级纪委、政治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当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副团职(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旅、团级单位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正营职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营、连级单位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3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