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修正: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2009 年10 月16 日,“两高”公布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具体适用该罪名过程中,对如何利用影响力、犯罪主体的界定、既遂未遂问题的界定等尚有较多分歧,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一、利用影响力斡旋的几种情况 利用影响力,是本罪与受贿犯罪的质的区别,也是本罪的本质特征。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合称行为人)是本罪的主体,在要素关系图中处于核心位置,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不直接联系,而是由行为人起桥梁作用,其实现独立受贿行为是利用其影响力,而非其职务行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影响力,一般认为指的是用一种为别人所乐于接受的方式,改变他人所乐于接受的方式,改变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能力。构成影响力的基础有两大方面,一是权力性影响力;二是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主要源于法律、职位和武力等。构成非权力性影响力的因素主要有:品格、才能、知识、习惯、利益和情感等因素。本罪所称的影响力则是基于利益、情感等因素形成的影响力,即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感情等,是非权力性影响力。影响力表明了一种试图支配与统帅他人的倾向,从而使一个人去采取各种劝说、说服等斡旋来影响他人的思想、情感或行为,为推动其达成个人所期望的目标而服务。能够利用影响力达成所期望的目标,关键在于影响力的武器,正如罗伯特·西奥迪尼[①]所说:“有一些人清楚地知道影响力的武器在哪里,而且经常熟练地驾驭这些武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在社会上闯荡,恨不得让每一个人都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行事,而且他们总是能够如愿以偿。其实,他们成功的秘密就在于他们知道怎样利用身边存在的这样那样的影响力武器来武装自己。但是选择的武器必须要与强大的心理学原理相关,相信该武器的使用很快就会从他人对这些原理的机械反应中捞到实惠。”相对应的作出机械反应的他人则是被欲望所束缚的,包括感情、利益等欲望。所以“洞察人类的欲望,是一切影响与说服的真谛”。本罪影响力的武器正是与行为人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人则被欲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束缚;与行为人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则被期望维系感情、利益等所束缚。 因此,笔者对本罪的利用影响力作如下解析:以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和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感情、利益等为基础形成影响力;其影响力武器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利用影响力通过两个方面的斡旋来达成目标,第一个方面是利用影响力斡旋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即影响力1),第二个方面是利用影响力斡旋使有权人利用职务行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个方面有以下三类六种情况:第一类,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利益等直接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影响力2),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类,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利用影响力斡旋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影响力3),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直接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影响力4),使其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类情况中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已经没有职权或者地位,而是基于曾经有过的职权或者地位而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感情、利益等关系而形成的影响力。该利用影响力斡旋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影响力5),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与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影响力6),使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影响力5),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直接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影响力7),使之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该类情况中,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影响力,而是兑现其在位时的约定,则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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