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内容构成。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不计3%的开发利润。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营区内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