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家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李曙光提出他的观点:提高法制的可辨识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突出司法的独立性;法官在实施独立裁量的时候,要关注到案件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力与经济的持续发展有没有一个结合点。 《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则认为,在中国,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不仅维持着一个经济体的核心竞争力,也支撑着一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所以企业家的事情不止是一个企业的事情,更不止是家个价格体的事情,某种意义上更是全社会的事情,他们与法律的任何一次对抗和与商业规则的任何一次背离,带来的后果与普通公民相比都要严重的多。对这个阶层面临的法制环境的研究,对于这个群体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探讨于是变得极其迫切,极其重要。 田文昌: 准确把握企业家犯罪的界限问题 企业家犯罪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一直认为应当从全方位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做一些深入的分析。二十多年来我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我办过很多这样的案子,也有过很多体会 对企业家犯罪的问题我分析和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确实真的犯罪。 二十多年前,我们国家的市场环境混乱,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是确确实实的企业家犯罪,是既要防止又要打击,制裁的,这是一种情况。 第二,很多企业家无意之中,不知不觉地陷入了犯罪。 这种情况不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是不懂法,中国经济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在法制环境没有规制,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家由于既不了解经济规律,也不懂法律,就稀里糊涂地陷入当中。这种情况虽然也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至少从企业家主观上来讲并不是明确地去做。 第三,由于法律界限不清而导致了对企业家定罪。 大约在20年前,那个时候全国高校都在讲高校创收。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开会研究是不是建立公司搞创收的问题,我也参加了那次会议。我在会上有一个发言,我不主张搞公司。我说我有一个担心,担心我们政法大学办的公司把握不好法律的界限。当时大家都笑了,说我简直说笑话。 后来我做了一点解释以后大家都明白了。确实是这样,为什么?因为没有界限。20年前这种情况比较突出,现在虽然好一点,但还会遇到很多类似的问题。 最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在立法的时候就很不清楚,现在仍然不清楚。本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那些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结果搞来搞去,现实当中有很多既没有骗税的目的,也没有骗税的行为,只是形式上是。如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票和货完全是几个开票主体发生了问题。有的不给票,有的没有办法,请别人开票。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十多年前我们办过一个案子,判了12年,后来被判无罪。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都认为是一个发票管理制度,没有提到税收管理制度上,不应该定罪。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省以下的一律定罪。直到这次刑法修正的时候我正式提出来,发表了文章,并正式提交了报告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赶紧修改这一条,但后来基本上还是没有修改。 我们现行刑事法律对很多犯罪界限的表述不清晰,这导致在实际的个案判决时充满着不确实性,有很多企业、企业家,因为同样一类型的事,这个地方法院判决是无罪,那个地方法院就可以定罪或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家是非常难的,我们研究法律的人都搞不清楚,他怎么搞清楚?陷入了一种极大的困境,这就是由于界限不清,而导致企业家被追诉、被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