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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改善企业家创新经营环境比辨识其颜色更为重要

2012-2-2 10:55| 发布者: 军人创业| 查看: 1033| 评论: 0

摘要:    最近,我除了研究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问题,还一直在研究转型经济和转型法律的问题,所以我更加关注这些企业家他们颜色粘贴的背景。我的发言可能角度不一样,更多的是谈到企业家生存的体制性环境和法制的关系 ...
 在这样一个环境当中,很多经商的人,会很自然而然的选择副制度,而不会选择正制度。在其经营和从商过程当中,他会更多的选择这样一个副制度。为什么他会更多的选择这个副制度?就因为副制度的基本价值大于惩罚的价值。他在副制度的过程当中能得到更多的好处,而对它的惩罚是不对等的。

  另外,我想他有两种心理:一种是赌一把的心理,第二是从众的心理。我们在复制的过程当中,从众的心理和赌一把的心理,实际上是对于我们整个商业过程当中企业家的选择构成了一种诱导性和构成了一种陷阱关系。

  我们也可以看到,正是因为这套副制度的存在,一些不良的商人就很容易适应。我想企业家犯罪有很多原因,有他本身素质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也有一些不良的商人就是要钻这个法律空子。这一套副制度的存在非常适合这一批企业家,所以他们能够在这样一个竞争大潮中获得优势,很容易有非常好的条件。正是因为副制度的存在,所以就成了一个企业家的逆向淘汰机制。所有的首富肯定要逆向淘汰,所有最有名的企业家要逆向淘汰,这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例太多了。这是体制性环境的副制度化,带有诱导性和暗示性。

  第三,整个社会产权保护的体制环境是非常弱化的。

  可以看到,大量的企业家只要赚一笔钱以后就转移资产,他对于财产权利的不安全性,使得他们经商的行为带有短期性,带有投机性,带有很强的逃跑性、逃避性。所以这些年资本的转移速度是非常快的,我们可以看到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里面,有一些犯罪是在资产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我认为是国家对产权保护制度的弱化,与体制性的环境是密切相关的。我们整个体制环境对于创业创新不是鼓励,没有停留在鼓励性的环节,没有提供一个激励性的环节。同时对于这样一种转移财产权利的行为,我们也没有一种纠偏机制,包括刚才几位教授讲的,比如说涉税的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多?实际上也是在如何转移资产,如何在产权制度没有保障,合约履行得不到很好保证的情况下他会做这样的选择,而我们整个对于企业家的纠偏机制又比较弱。

  这是企业家的生存环境在这三个方面的情况,是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2改善企业家的生存环境

  企业家犯罪是一个常态,针对中国的特点,从研究者的角度我提出三点改善。

  第一,要提高法制的可辨识度。

  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是好的法律?法律是不是透明的?是不是浅显易懂的,是不是大家一下子就能够很清楚的知道的?现在为什么会出现罪与非罪的现象模糊化?为什么会出现企业家犯罪的灰色地带?就是因为我们法制的可辨识度太低,因此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涉黑案件、洗钱的案件、税收案件,非法集资,现在到底是不是罪?现行法律的本身就没有一个很好的回应。

  第二,法律的实施机制,特别是我们司法的独立性。

  现在很多法律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很多法院司法机关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地方的维稳和大局服务,但是却忽视怎么为建立整个市场体制、市场机制去服务。所以我们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实际上在指导法院办案,而我们的法院又往往主动的来配合地方政府的地方利益,一些涉及到全国有影响的案件,在地方会受到了很大的干预。

  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非常严重,很多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打架,法院与政府之间打架,法院与法官打架。很多案件本来是很简单的,却被激化了,引起这些当事人层层上诉,上诉不行,就越过法院的权威进行上访,最后导致行政干预大于法律的功效,法院的权威越来越低了。

  上访现在强于上诉,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应该法院、法官是最后的权威,法律应该是最后的权威,现在上访制度已经把上诉制度替代掉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我认为同地方的司法保护主义相关,所以我一直主张建立国家层级的一些法院,就是要把地方司法保护这样一个链条做好,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案件,涉及到税收的案件,涉及到证券的案件,涉及到土地类和涉外的案件,涉及到跨地的案件,应该用国家层级的法院来取代地方法院受理,这样的话能够解决很多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三,实施法律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要关注到这个案件背后的商业利益。

  我们现在的很多法官为政治服务,并没有去考虑商业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其下判决的案件会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商业环境与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恰恰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之所以很多的企业家在灰色地带的时候,很多法官愿意把它政治化,把涉黑或者是无罪视为有罪或者是偏向于有罪,这与法官在进行法律判决的时候没有顾及到其行为对经济、商业交易的影响有关。

  我建议,应该改进法官在判案当中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要形成对于商业交易和政治发展的正激励。这对法官群体来说是非常重要,这是我们现在非常缺乏的。

  总的来说,改善企业家创新经营的体制环境,目前比辨识企业家的颜色可能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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