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