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心网|军人|退役|人才|求职|招聘|征婚|交友|教育|公文|战友|军官|兵心

贵州省企业军转干部诉讼团诉讼申请书

2012-2-20 20:26|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3257| 评论: 0

摘要:   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省企业军转干部(2399人)诉讼团  申请人工作小组代表:郑书玉、梁正堂、韩静远、徐金龙、王永新  黄顺忠、李学友、胡德华、杨光红。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 ...
  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省企业军转干部(2399人)诉讼团
  申请人工作小组代表:郑书玉、梁正堂、韩静远、徐金龙、王永新
  黄顺忠、李学友、胡德华、杨光红。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法人代表:部长 尹蔚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原国家劳动部超越权限以劳办发【1993】78号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剥夺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将其变为企业职工,与国家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严重相抵触的条款。
  2、依法撤销原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2005】2号、【2006】1号三个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严重抵触的、侵害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红头文件。
  3、依据《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中办厅发(1983)26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7)8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国家人事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非法剥夺在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使其变为企业职工。请求判令:恢复其国家干部身份及政治和经济待遇。
  4、依据中发(1998)7号规定,请求判令: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转业原军队职务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5、依据2009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请求判令:因原劳动部、人事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违法行政的过失,将企业军转干部改制为企业职工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6、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劳办发【1993】78号在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 ,并向全国推广。
  从此,全国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先后改变了身份,变成了企业职工。劳动部的做法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严重相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违法行政。
  再此之前 ,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兵役法》、《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身份已有明确定位。如国发【1975】170号文:“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中办厅发【1983】26号文:“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国务院【1992】130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但劳动部【1993】78号文却置上述法律、法规于不顾 ,不分具体情况,轻率地将企业军转干部一律改为企业职工,这是典型的有法不依 ,违法行政的范例。
  2、越权行政。
  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定位,权属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企业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带着身份和待遇分配去的,改其身份和待遇的权限也属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劳动部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根本无资格,无权力擅自改变被政府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此举凌驾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上,完全是越权行为。
 
123下一页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1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