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企转组) 制发的【2004】1号文《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2005】2号《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煽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的宣传提纲》 【2006】1号《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的答复口径)的通知》等三份文件,归纳起来主要中心内容是: “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只能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 “在当前政企分开,再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 “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调整”等。 然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企转组的说法截然不同。全国人大颁布的《国防法》、《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以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常委会决议和中发【1995】5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国家顶级文件,其基本原则仍然明确肯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转干部为国防建设和部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规定了:“军队转业干部应该享受同地方同职级干部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确定了退役军官军衔是终身荣誉,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1 、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属非法定机构,不具备行文主体资格。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15条第2款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4条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作为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的人事部,为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代章,擅自对外正式行文,广发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乃至于地市基层,公然以“答复口径”发号施令,对中央有关军转安置政策作随意的歪曲解释,这是严重的违反国务院有关行文规定。因此,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 、【2005】2号 、【2006】1号三个红头文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应按规定立即撤销。 2 、人事部企转组对中央军转安置政策的解释更是错误的。 建国以来,国家级多份文件都十分明确军转干部无论转业到何部门、何行业、何单位都必须执行同一部(个)法律、法规和政策。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同属一个群体。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分别制定针对所谓“党政机关军转干部 ” 、“事业单位军转干部” 、“企业单位军转干部”不同的政策。而是所有军转干部只有同一种法律、同一样的政策。绝不能人为地把被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排除在统一的法律、政策之外,以借口巧辩,剥夺其合法权益。 企转组认定企业军转干部,“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这与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三法——《国防法》 、《兵役法》 、《军官法》,与党和国家颁发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背道而驰的。军转安置政策始终贯穿于改革开放前后的全过程没有变。他们空洞的说教让企业军转干部“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这是与现时国家倡导的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人性化关怀,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格格不入。 胡锦涛同志在2000年就讲过,“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而且要做的更好”。 ”“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觉维护重要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和搞变通” 。由此看出,企转组与中央的精神对比,差之甚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