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国防法》 、《兵役法》 、《军官法》和军转安置政策,落实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身份和待遇。 1 、《国防法》 、《兵役法》 、《军官法》 、三部法是国家意志。 《国防法》第61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 ;《兵役法》第51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官法》第3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第4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 。 2 、中办厅发【1983】26号 、中发【1998】7号 、中发【2001】3号 、中发【2007】8号文件等军转政策是国家规定的制度。 ① 中办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 、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 ② 中发【1998】7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③ 中发【2001】3号文件又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 、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 ④ 中发【2007】8号文件再次明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 中央的军转政策文件,从建国之初至今30多份,都是依法制定的,是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的。不仅有改革前的,而许多是在改革中完成的。国务院在所有废除的行政法规文件中,没有一份是军转政策文件。人事部内设临时机构企转组,为什么不拿这些中央最有权威的文件对照一下自己的行政行为,为什么抱着错误的东西不放。无论从哪方面讲,企业军转干部的多年上访 、诉求,是有法 、有理 、有据,是完全正当的要求。 3 、同为军转干部,却人为的制造混乱,待遇比差天壤之别。 目前军转干部可分为四种状况:离休的“养”起来了,与离休公务员待遇持平;2001年以后转业的“包”起来了,一律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自主择业的除发给高额的安置费外,每月还发给比企业军转干部工资高2—3倍的退役金;转业到党政机关的“保”起来了,工资翻了几番不说,还有各种补贴 、津贴 、福利等,由财政确保。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转业到企业的“挂”起来了,由于其身份是企业工人,许多人遭遇到下岗失业 、内退 、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的厄运,生活陷入困境,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在退休时按个体户办理,连国企职工待遇都得不到享受。退休军转干部虽然实行了“解困”补贴,但仅限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连社平工资水平都达不到,差距太大,极不公平。 为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已七年了,还要解到何时?“解困”不能代替落实军转政。这几年的“解困”抵不上市场物价上涨,越解越困。况且在“解困”中全国暴露出诸多弊端,地方各级政府认识不到位。29号文件规定笼统概括,含糊不清,各地操作上五花八门,补贴资金发放迟迟不到位,引发的矛盾很多,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 军转干部历来是一个整体,一个称谓,一个同样的法律保障和军转安置政策的待遇承诺,然而,这个同根生的整体,却居然被人事部人为地拆散,区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类别,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群体,即国家干部(公务员)军转干部;企业工人军转干部。过去为国防事业我们付出了劳动成本,改革开放30年,我们又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却没有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企业军转干部与行政机关军转干部的待遇相差如此悬殊,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①有损于党中央的威望,破坏了政令的统一,丧失了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②助长了有法不依,违法行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主义等不良倾向 ; ③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待遇低下,与改革发展的经济实力和水平很不相称,有损于国家的国际形象 ; ④不利于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 ; ⑤公平公正的缺失,会造成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在内的一部分人思想不稳定,会造成诸多的离心因素,降低社会公信力,体现不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意愿 ; ⑥政策待遇不兑现,是轻诺寡信行为,不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 在全党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形势下,依据法律和军转政策规定,我们郑重请求,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兑现承诺,维护公平正义,还历史本来面貌。我们这些老同志大多进入暮年,拖着伤残病痛的身体,苦苦的盼望等待着,来日有限。请尽快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果断决策,再不要久拖不决了,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项: ①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②原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2005】2号、【2006】1号。 ③中办厅发【1983】26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 呈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