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应将其档案转递到录用单位;被企业(非外企)或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或入
院校学习需转递档案的,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与聘用单位或就学院校签订协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备案后,将其档案转递到聘用单位或就学院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留存档案副本。学习期满或被解聘后,档案退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 (四)转递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l、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装订整齐,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2、对转出的档案,须填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并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3、对转出的档案经详细登记和严密封装后,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或派专人取送,不得交本人自带; 4、接收档案单位在接到档案的10日内退回回执。逾期不退的,转出单位应予催问,以防档案丢失。 四、档案的管理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由接收安置地统一管理。 (二)各省辖(直管)市和县(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柜),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检查和交接制度。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添或撤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 料,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管理直系亲属的档案。严禁任何个人私自留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对弄虚作假或利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逾期不归、失踪、逃亡或在服刑,被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原保管档案的省辖(直管)市或县 (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后,其档案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