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军人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此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将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按照现行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