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以上的乡镇企业,可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两个以上企业中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村办企业,可设立党小组,所在村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建立党支部。村办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村党组织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批准。 (3)跨村、跨乡、跨县的联办企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企业建立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