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