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 “ 警示信息系统 ” 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 二 ) 五个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三 )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四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000 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超出部分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 1 年内缴足。超出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 50% ,第二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 3 年内全部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 五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六 )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 七 )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 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元 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 取登记费 300 元。(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 100 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 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 100 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 50 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 10 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 ( 含分公司 ) 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 10 元。 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 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 结果; 第三步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 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 : 准备材料,报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 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 理入资手续 (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 ??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 ①--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除本告知单提到的特殊情况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以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 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