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 聆询应成劳教审批必经程序 京华时报: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你们建议对劳教制度先行做出一些规范?您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哪些方面最需要进行调整? 李方平:审批环节。我们建议劳教聆询制度应当比照听证制度,并且确立为劳教的必经程序。虽然公安部规定了聆询制度,但大家普遍不知道“聆询”是什么意思,很多人以为就是做一个笔录。聆询是在劳教审批机关主持下,办案部门和拟被劳教人员当庭对劳教的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的程序,本来按规定应该是全面实行聆询制度,但是因为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也存在立法空白,实际操作性差。 聆询适用对象只包括决定劳教两年以上的和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即使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组织聆询,而不是“必须”,所以很多案子都跳过了这个程序。公安机关一般都希望把人尽快送到劳教所,排斥外力的介入,如果实行聆询可能影响扩大,增加运行成本,拖长办案进程。 京华时报:除了聆询,审批环节还有哪些问题亟须改变? 李方平:审批人员不公开、劳教决定书不公开。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劳教决定书公开的规定,劳教管理机关也一直以“保密性”著称。按照最高院的要求,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网上公开,以便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行政处罚也都要求公开。但劳教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并且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并没有纳入公开范围。现在劳教决定有的是口头宣布,有的是简短说一下就执行,如果决定书公布的话,即便审批过程不能旁听,公众也能根据决定书作出评价,会使劳教审批更加审慎。 目前的实践中,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机构名称,还有具体鉴定人员、仲裁员和法官姓名,如果案件撤销,能够实现从侦查到审判部门的追责。但是劳教决定书上却只有劳教管理机构,没有具体的经办人,这导致的结果是,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出现过一例错案追究,这不利于对劳教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我们建议应该实行劳教审批公开化,劳教决定书上应当写明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于追责。 建议书 计划申请公开聆询案件比例 京华时报:建议书是您起草的吗? 李方平:我们从唐慧事件以后就开始关注此事,我写了一个初稿,让助理跟其他9名律师联系并发给他们,征询他们的意见,有的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然后我和另一位律师对大家的意见把关校稿,发给了司法部和公安部,整个过程很短,大约只有3天,但我们关注这个制度已经很久了。 京华时报:按照正常的流程,这份建议书什么时候可以得到回复?您期待怎样的反馈? 李方平:建议书一般会当做信访件,收件部门看完转交研究室或进入舆情系统,差不多两周的流程,我觉得获得回应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应该还是有一定影响,唐慧事件出来后媒体大量的报道,司法和公安部门还是有压力的。 京华时报:如果建议书得不到理想的回复,你们还有其他的计划吗? 李方平:下一步我们可能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安部推行聆询制度现在已有8年之久,我们希望能公布百分之多少的案件组织了聆询,作为公安部门应该有一个跟踪统计,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公布过这样的数据。另一方面希望司法部开放律师会见,不要干警监听,这样做(干警监听)对当事人还是有很大的威慑。 劳教制度大事记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清查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指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指出劳动教养机构应在省、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一个有公安、民政、司法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筹备工作。 1957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立。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原《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基础上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调整为6种人。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并于6月1日实施。 2003年8月28日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协提交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多名委员附议。 2005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在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名的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全部代表的14%。 2006年3月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建议取消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