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办预付卡到回收,实现了一个转化过程,实际上是腐败的滋生产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说,某些接受预付卡的行为,实际上也是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是一种隐性的表现形式。因为其中有个转化过程,是比较隐性的,不那么赤裸裸,所以比较容易被人接受,不管是收的人还是送的人,在心理上都相对好接受一些。但是因为有预付卡回收这样一个社会产业链的存在,就很容易实现金钱的转化。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
实名制只能解决部分问题
当前,预付卡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市场,除了大大小小的商家通过预付卡获益之外,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同样可以获得巨大的现金流和丰厚的利润,一般而言,其利润来源有三项:手续费、沉淀资金收益、消费返佣等。
北京一家发卡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从去年推出实名制之后,现在发卡公司都比较低调,但是他认为,在未来,预付卡的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膨胀。
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预付卡的实名制是政府加强对其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将那些以预付卡行受贿的行为从中过滤出去,而留下真正需要预付卡的人群,从而,与预付卡伴生的下游产业也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目前,企业给公务员送购物卡,有的人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行贿受贿的行为;也有一些人认为,不直接给现金就不能被认定为行贿受贿,送购物卡是打擦边球,风险相对较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单位、企业办理购物卡能够开发票。这样的话,单位用于购买购物卡的钱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销来收回,同时也能够逃避税收的监管。因此,很多人或者单位都采用送购物卡的方法进行贿赂,这是购物卡腐败出现的原因。实名制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结合预付卡发行泛滥的现状,应该对发卡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什么样的小店都能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应该进行审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应该实行备案制,并从注册资本等要素着手,对发卡机构的发卡门槛进行限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睿则建议,实名制登记购物卡的规定只限定了人们在预付费购卡层面的实名登记制度,若要实现对购物卡的有效监管,还需整个过程都实名。
(编辑:兵网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