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每年要向空军、军区空军招飞部门上报《空军飞行学员预备班情况统计表》、《空军飞行学员预备班学生名册》。
三、要求
(一)按本细则要求统一规范档案格式,有条件的应实行微机建档。
(二)严安要求统计、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严禁弄虚作假。
(三)要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防止损坏或丢失。
(四)报表于每年9月底前按时上报。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条款实施奖励。
一、奖励项目
(一)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是参与早期培训工作的学校教职员工。
(二)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参评对象是确定为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的学校。
二、奖励条件
(一)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在预备班教学工作中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2.熟悉飞行员素质培养目标和方法,认真履行职责,能够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所带(教)班学生各项成绩提高较快。
3.参加全面检测的合格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空军招飞年度录取控制线70%以上。向空军输送合格飞行学员数占毕业班参加全面检测人数的30%以上,经习行学院验收无因思想或文化原因退学的。
4.参与早期培训(或从事招飞)工作三年以上。
(二)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实行规范管理,突出飞行特色,注重持量效益,圆满完成教育训练任务,学生整体质量好,综合素质高。
2.参加全面检测合格学生高孝成绩达到空军招飞年度录取控制线75%以上,为空军输送合格飞行学员数占毕业预备班参加全面检测人数的35%以上,其中,心品6分以上的不低于65%,经飞行学院验收无因思想或文化原因退学的。
三、奖励实施
(一)对符合"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个人"条件的教职员工,由基地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区空军招飞中心审核批准,并报空军备案。
(二)对符合"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条件的学校,由当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区空军招飞中心审核上报,由空军批准。
(三)被评为"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个人"的教职员工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区空军招飞中心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被评为"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的学校,空军招飞办公室颁发奖状(或授予锦旗),并给予物质奖励,其中,年度向空军输送合格飞行学员数量在全国名列前五名的给予特殊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在早期培训基地建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在预备班学生的选拔、录取中有舞弊行为,在空军招飞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的,家军将撤消其"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称号,收回其牌,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予再授。
第四十二条 连续三年内达不到向空军输送全格飞行学员数、质量规定的学校,撤消"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称号并收回其牌匾。
第四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基地管理规定和有假报、隐瞒、冒名项替等行为的预备班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预备生资格和报考飞行学院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空军招飞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