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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23:37|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843| 评论: 0

摘要: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 ...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部门每年都为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颁发专门的文件,并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做好这项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视。

  一个前提、两个原则和一个特例
 
  离开军队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回到地方开始就业或重新就业,就要与各种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条解释就是明确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来上海就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前提、两个原则和一个特例。

  一个前提: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回地方就业有许多方式和途径,而这条规定适用的仅仅是一种情况,即“由政府部门安置进单位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强调“初次”呢?这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给予某些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不止一次的安置,那么就不能享受“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的待遇。

  由于就业选择方式越来越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原来完全由政府“包下来”的方法已经不是唯一安置方式。有不少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自己的各种渠道而落实就业。政府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多种渠道落实就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但是用这样方式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不属于上面规定的范围。

那么怎么才叫“初次”呢?

  比如A先生在服役15年后转业回地方,由地方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安置进了一家单位,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几个月,由于各种原因,他不能适合这个工作,自己也不想再在这家公司干下去了。经过协商,公司和他都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又为他联系了一家单位。这样,虽然他符合“政府安置进单位的”的条件,但是因为不是“初次”,所以他的军龄不能视作这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关本单位服务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只能从进入这家单位开始计算。但是他的军龄能算入累计工作年限。
 
两个原则:签订合同和工龄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被政府安置进单位就业,他的身份就转变成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没有什么两样了,因此应当根据《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为什么对这种情况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呢?

  工作年限也叫“工龄”,就是一个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在工龄中至少有三种不同又相互联系的说法:本单位服务的工龄、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本单位服务工龄比较好理解,就是你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连续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当中断开,比如离开若干时间后又回这家单位。因此即使在同一家单位,也可能出现本单位连续服务的年限和累计服务年限)。连续工龄是指从现在往前推没有断掉过的工作时间。比如你从1990年开始工作,在1995年辞职后在家休息了2年,又进了另一家单位工作至今,那么你就有3个不同叫法的工龄: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8年(1997年至今),累计工龄13年(辞职前5年加后来的8年)连续工龄也是8年。

  就目前来说,这三种不同的工龄有着不同的作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基本按累计工龄(当然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1993年前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而病假工资的计算则按连续工龄。而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用处相对最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医疗期的计算都按本单位服务年限。

  如果符合上面所说的前提,单位接受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那么不论他当了多少年的兵,军龄都作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这个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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