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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23:37|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844| 评论: 0

摘要: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 ...


一个特例:自谋出路

  从2001年起,有关部门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方式。由于国家和上海市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其他的待遇和照顾,所以就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了。

服役期间劳动合同的处理

  如果一个参加工作的人去服役,而去服役时劳动合同还没有履行完,那么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又如何处理呢?比如签订了5年期限合同的人,在工作了3年后依法去服役了,服役时间也是3年,那么3年后他回到地方,原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不履行的情况是因法定原因或经双方约定而发生的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根据这条规定,只要这个人要求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他可以继续履行服役时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年限,直到这个时间结束,才能根据双方的协商处理以后的劳动关系。

    相关链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摘录)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80%十增发%)}十基础工资十军龄工资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市、区(县)两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培训信息,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确定被选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填写《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将回执交户口所在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并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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