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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7 21:18| 发布者: 中国兵网| 查看: 684| 评论: 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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