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心网|军人|退役|人才|求职|招聘|征婚|交友|教育|公文|战友|军官|兵心

党管武装具体原则、依据、制度

2011-5-4 22:34| 发布者: 军嫂| 查看: 563| 评论: 0

摘要: 党管武装原则,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力量实施绝对领导的原则。“党指挥枪”是毛泽东同志对这一原则的形象概括。平时我们所说的党管武装,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主要是指党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后备力量 ...
党管武装原则,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力量实施绝对领导的原则。“党指挥枪”是毛泽东同志对这一原则的形象概括。平时我们所说的党管武装,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主要是指党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后备力量建设实施绝对领导。其基本含义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绝不允许任何其他阶级、集团、政党和社会势力插手和篡夺领导权、指挥权。二是保证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持其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巩固,队伍纯洁,政治上永远合格;四是加强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上的重大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实现党对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绝对领导,最主要、最根本的是通过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把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
  第一,最高领导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武装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一切行动听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的指挥,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授权,不得指挥和调动人民武装;有关人民武装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只能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决定,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

   第二,唯一领导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武装,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统一建立,其他任何党派和社会组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群众武装;对人民武装的领导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实行,不允许任何其他政党和组织在人民武装中建立组织和进行活动;人民武装必须完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和主张,不接受其他政党和组织的思想和主张。

   第三,集体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的行为,而不是某级党的组织、某个党员的个人行为;党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武装属于中国共产党,而不属于党的某级组织或某个人;有关人民武装的大政方针、向人民武装下达的命令和指示,必须按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行。

   第四,政治领导的原则。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 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也是如此。在各个历史时期,党中央、中央军委都根据当时党的中心任务和形势需要,及时提出了人民武装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人民武装始终保持正确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人民武装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结果。

     党管武装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就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而言,集中表现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省、地(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兼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建有预备团的县(市、区),党委书记兼任预备役团党委书记的制度。(2)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的制度。(3)建立从中央军委到省、地(市)、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制度。(4)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领导的制度。(5)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主官参加上级军事机关党的委员会的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对人民武装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制度,是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管武装原则的可靠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党管武装原则的依据
  党管武装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是人民武装力量建设的根本原则,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充分依据。
  (一)从理论上讲,党管武装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具体体现。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党必须掌握武装力量。马克思主义认为,武装力量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必须建立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新型人民武装。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工人应该武装起来和组织起来”,组织“独立的无产阶级近卫军”。毛泽东同志指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这就告诉我们,没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都是不可能的。纵观世界各国,不管是解决主权、领土问题,还是解决民族矛盾、民族纷争等问题,无一不是依靠军队夺取政权,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统治的。我们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政权,建立新中国的革命历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学说的观点看,党必须领导武装力量。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我党在建党初期,由于对领导武装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和掌握自己的武装,结果使革命遭受了严重挫折,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27年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使成千上万的革命者惨遭杀害。这个血的教训,使我党受到了深刻教育,认识到了掌握武装力量的极端重要性。中国革命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要取得执政党的地位,成为领导核心,必须有自己的强大武装,对武装力量实施绝对领导,这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军队学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军队从属于一定的阶级及其政党,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利益服务。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民兵、预备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同军队一样是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服务的,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国防后备力量的阶级属性和所担负的职能,决定了它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如果不坚持党管武装原则,脱离党的领导,民兵预备役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性质。
  (二)从实践上来看,坚持党管武装原则是取得中国革命与建设胜利的经验总结。1921年至1927年期间,我党之所以没有立足之地,就是因为没有自己的武装。从1927年南昌起义开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动秋收起义,建立革命根据地,上了建立人民军队、开展武装斗争的道路,实现了党对武装的独立领导。在著名的“三湾改编”中,毛泽东同志提出“支部建在连上”的思想,第一次在部队各级建立了党的组织。在1929年的古田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又提出,党必须成为部队的“领导中枢”。到1932年,正式形成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概念。抗战初期,毛泽东同志总结长征途中同张国焘的分裂主义、军阀主义作斗争的经验教训,明确而尖锐地提出了“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的著名观点。这一里q要的建军思想,不仅确定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和原则,也为人民武装建设指明了方向。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始终把武装群众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把民兵看作是主力军的左右手、基层政权的顶梁柱,强调了党对民兵的领导。1944年,中央军委在《关于民兵工作的指示》中就指出:“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民兵中队指导员,以保证党对民兵的领导。”为加强党对民兵的领导,各根据地还普遍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党委的负责同志都兼任同级武委会主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一直把民兵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提到战略位置,给予高度重视。60年代,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党管武装的重要性,指出:“各地党委不可只管文不管武,只管钱不管枪。”地方要搞军事,就是要搞民兵。”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建军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人民战争思想,坚持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他强调指出:“我们是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相结合的战争,就是人民战争。民兵就是要提到战略地位。”在实行改革开放、全党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今天,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核心,对党管武装问题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党管武装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民兵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抓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要发扬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民兵预备役后备力量。”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党无论是在领导武装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之所以始终把对武装力量实行绝对领导作为一条根本原则牢牢把握不放,就是因为这个原则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根本经验,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决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动摇。这也是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军地领导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
党管武装制度

    这个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用四句话来描述,即: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军政主抓,多方参与;双重体制,职务互兼;纳入日程,议军学军。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即:党中央、中央军委对人民武装实行统一领导,并使人民武装置于党的各级组织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之下;无论是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军事系统对人民武装的领导,都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中央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方针、统一的部署实施的。人民武装按行政区划组建,实行区域性分级管理;区域性人民武装建设的领导权属于各级地方党委,并对党中央、中央军委负责;各级地方党委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就如何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赋予的人民武装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和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对本区域的人民武装建设作出切合实际的安排;各级地方党委认为需要调动和使用人民武装时,必须报请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带领人民武装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规定的政治或军事任务。

   "军政主抓,多方参与"。即:各级地方党委通过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实施对人民武装的具体领导;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民武装建设;在人民武装的问题上,各级政府直接对同级党委负责;各级军事机关在对上级军事机关负责的同时,也对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党中央、中央军委从人民武装建设的特殊性出发,自上而下建立由党领导的、由党政军和其他有关方面领导参加的多元化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该机构,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以保证人民武装建设的顺利实施。这个机构就是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

   "双重体制,职务互兼"。即: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的军事领导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在组织体制上有隶属关系;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的军事指挥机关既是军队的区域性军事指挥机关,又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各级地方党委的最高领导与同级人民武装军事指挥机关党委的最高领导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的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指挥机关党委的第一书记,在党的职务上为军事指挥机关党委的最高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军事指挥机关的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地方党委的常委,在党的职务上为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成员。"双重体制,职务互兼",使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的军事指挥机关置于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之下,并充分利用了双重领导体制的机制和功能,不仅可以确保党管武装原则的落实,而且也给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和人民武装建设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纳入日程,议军学军"。即:人民武装建设是党的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军事工作职责和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直接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主要的军事活动之一;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民武装建设,使之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了解人民武装建设和使用的基本规律,掌握领导人民武装的方法,提高军事工作的能力,既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建设必备的条件,也是党管武装原则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日程,议军学军",在制度上表现为:地方党委、政府人民武装工作例会制度、党政领导人民武装建设现场办公制度、党政领导参加大型军事活动制度、党政领导接受军事教育制度等。


坚持党管武装原则的重要意义
  党管武装原则,既是我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又是指导武装力量建设的最根本的原则。民兵是党领导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任干部和士兵为基础编组起来的预备役部队,是一支亦兵亦民的新型武装组织。在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中,他们与正规军一起担负着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人民和平劳动的重任。江泽民同志告诫我们:“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世界一些地区发生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不可避免。我们要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对战争的危险必须保持充分警惕,绝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因此,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加强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坚持党管武装原则,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一个中心、两个基点”,是我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这个基本路线,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但是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强大的武装力量提供安全保证。没有强大的武装力量,没有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而加强武装力量建设,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使武装力量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现。当前我国社会稳定,全国人民正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我们的世界是一个失去平衡的世界。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武装干涉不断发生,战争的危险依然存在,我国周边地区也还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同时,由于国际敌对势力的影响、渗透;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仍有市场,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在这样的形势下,坚持党对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显得更为重要。我党只有把枪杆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才能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党管武装的自觉性。,
  (二)坚持党管武装原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国防后备力量的根本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对于人民武装系统来讲,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党管武装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是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也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显著标志。坚持这个根本原则,正是从我国的国情、军情的实际出发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党三代领导核心的一贯思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确定了新时期后备力量建设的大政方针,保证了党对人民武装工作的绝对领导。近年来,尤其是1996年人武部归建军队建制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在经济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一如既往地对人民武装工作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经济建设得到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这充分说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到不断发展;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就会偏离方向,就将一事无成。
  (三)坚持党管武装原则,是保证人民武装力量正确履行职能的根本措施。武装力量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对内对外的双重职能。武装力量能否正确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根本职能,关键就在于是否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中国革命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武装力量的缔造者和指挥者。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成长和壮大,一天也离不开党的领导,我们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党牢牢掌握着武装力量的领导权和指挥权,在关键时刻武装力量就能忠于党、捍卫党和人民的利益。相反,党不掌握武装力量,即使军队再多,装备再好,也不能发挥作用、东欧国家以及苏联的共产党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垮掉,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放弃、背离了共产党领导军队的原则,军队发生了演变,以至在国家发生剧变时军队不能站出来捍卫社会主义制度。这也从反面说明,离开了党的领导,武装力量就不可能担负起历史所赋予的神圣使命。


人民武装委员会

    简称武委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领导人民武装建设的协调机构。人民武装委员会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晋察冀边区为了加强对民兵、自卫队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边区人民武装委员会。1942年以后,多数地区的武委会改称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1952年12月4日《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从中央到县都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办事机构设在人民武装部。1959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和省、地区、县党委民兵工作组。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罗荣桓元帅任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张爱萍、甘泗淇和傅秋涛任副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一度中断。1978年l1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军委和地方各级党委的人民武装委员会。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计委、体委、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教育部、农林部、总工会、妇联、共青团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负责人组成,中央军委副主席兼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省、地区和县(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同级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
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

    2、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中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人民武装工作。


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职责

    县(市、区)委书记兼同级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是党管武装的代表者,担任辖区内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总指挥,并在设区市(地区)委、政府(行署)、军分区(警备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县(市、区)三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县(市、区)委、政府工作议程,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中。

    2、每月到人武部办公或吸取武装工作汇报,每季组织五套班子在家的领导对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进行安全检查一次,每半年到人武部至少召集一次党委会,每年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学军议军至少二次,及时解决人武部门遇到的难题。

    3、协调县(市、区)直有关部、委、办、局,搞好人武、专武、民兵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村级民兵组织建设,加强对民兵整组、征兵、军训、民兵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领导。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军民共建、军事设施保护、战备等工作。积极支持部队的改革和建设。

    5、协同县(市、区)委武委会主任,召开武委会,通报情况、总结、部署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为人武部门办实事。


地方党委议军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地方党委坚持了这项制度。1978年全国民兵工作会议,各级地方党委继续坚持了这项制度,定期讨论民兵建设问题。地方党委议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听取人武部关于上一年度民兵建设情况的汇报,讨论新年度民兵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