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清理被核放射污染的地区非常困难,因为现在还没有有效清除放射性残留物的方法。一些放射性物质,如铯,具有粘在沥青、混凝土和玻璃上的性质,它们可能残留在建筑物的水泥或街道的缝隙中。冲洗建筑物表面或降雨都不能净化建筑物,即使这些物质能够被水带走,也将产生大量的有毒废水。一些放射物可能紧密附着在城市的泥土里,处理的唯一途径就是大规模迁移受污染的表层泥土。
我国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目前,我们应当加快建设口岸地区辐射环境监测网、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中心,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在专业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应用。
应对放射性污染的总体原则: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1.在口岸地区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增强防护意识。
2.建立口岸地区核放射监测和预警机制,包括现场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环境监测(大气、土壤、水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等。对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放射源强度、半衰期、射线种类及能量、环境和人体中放射性物质含量、放射性强度、空间照射量和电离辐射剂量等实施监测。
3.建立放射化学实验室和放射性计测实验室。
4.加强对口岸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急救技术和防护技术。
5.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各种先进的快速去污、清除放射性残留物技术、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核放射污染的监测、防护与防治工作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和努力,也是我们履行《国际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具体行动,事关重大,不容忽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