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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军婚教案:军人婚恋 法律当先

2013-5-20 20: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72| 评论: 0

摘要: 爱情是神圣和甜蜜的,婚姻是幸福和美好的。婚恋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军人,也不例外。勿庸置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坚强柱石,是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婚恋的质量,直接影响军人的思想和斗志,是关 ...


结婚,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必须”、“两个禁止”。“三个必须”,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就是说,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或他人包办。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三个必须”缺一不可。否则,夫妻关系便不能成立。“两个禁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患麻疯病未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结婚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不能说离就离,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离婚有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且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取得一致意见的离婚,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不能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写明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或裁定。

()家庭关系。法律上讲的家庭关系,包括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在人身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方面,无论亲生父母还是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军人处理婚恋问题的法律依据

()军人恋爱的有关规定。军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除要严格遵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外,还要按照军队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总政《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明确了军人恋爱的有关规定:一是军队干部选择配偶的条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机要人员的配偶,还应该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至结婚之前,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二是战士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士官原则上也不准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三是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恋爱结婚。四是汉族军人要求与生活习惯上不同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恋爱结婚的,要取得对方家庭及家长的同意,并且,汉族军人一方应自愿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这些规定,都是从国家、部队特点、军民关系、个人前途等方面考虑的,是我们军人处理恋爱问题的法律依据,干部战士都要自觉遵守。

()军人结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军人结婚除遵守婚姻法规定的“三个必须”、“两个禁止”之外,还要遵守部队的有关规定:一是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结婚;战士未满服役期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或士官提出结婚的,一般可利用探家的机会回原籍结婚。二是要坚持晚婚。晚婚是指男25、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部队给晚婚者的奖励措施是,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再增加奖励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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