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人离婚的有关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时,便会产生离婚。军婚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婚姻法中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刑法中也有破坏军婚的罪名。军人离婚,除适用一般公民离婚的规定以外,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还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对维护干部战士的合法权益,维护部队的安全与稳定,对干部战士更好地献身国防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保护军婚问题,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1、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以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此项规定,按一般离婚规定处理。3、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一方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非经军人本人同意,不得准予离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时,法院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也可准予离婚,但必须慎重处理,严格掌握。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所致,应依照刑法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四、当前部队官兵婚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正从过去的伦理化向多样化转变,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一定的冲击。由于受社会上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近年来部队官兵在恋爱、婚姻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早婚早恋。所谓早婚,就是未达到结婚年龄而结婚。早恋,就是指未成年就谈恋爱。近些年,社会上早婚早恋问题比较突出。这种现象对军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战士入伍前上中学时就交上了女朋友,还有的年龄不大,就急于回家找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进步和部队的正常工作。应该说,恋爱结婚是人之常情,但早婚早恋却非常有害:一是影响身心发育。年轻战士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过早地涉足“爱河”,不利于身心健康。二是影响事业发展。作为一名战士,军旅生涯任重道远,前途光辉灿烂。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早地恋爱、结婚,势必干扰、分散精力,影响自己的前程。三是婚恋的失败率较高。由于早婚早恋的年轻战士在婚恋问题上往往是纯情型或是出于对异性的好奇,一时心血来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因感情基础不牢,加之性格、爱好不一,导致婚姻破裂。还有的日后清醒,发现当初的选择并非理想中人,导致婚恋失败。如集团军某部战士李某,入伍前几天急急忙忙和女友结了婚,入伍后耐不住部队生活的寂寞,当兵不到半年就因犯强奸罪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像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年轻的战友应当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把精力用到学习和工作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