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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网军婚教案:军人婚恋 法律当先

2013-5-20 20: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69| 评论: 0

摘要: 爱情是神圣和甜蜜的,婚姻是幸福和美好的。婚恋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军人,也不例外。勿庸置疑,军队是党和国家的坚强柱石,是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婚恋的质量,直接影响军人的思想和斗志,是关 ...



()“三角恋爱”或婚外恋。有的官兵对婚恋问题态度不端正,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谈情说爱,今天给这个山盟海誓,明天又和那个海枯石烂。还有的随着地位的变化,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或另攀高枝,或拈花惹草搞婚外恋。其结果,轻则伤害感情,影响家庭和睦,重则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驻石某教导大队司务长孙某,军校毕业后,与在石打工的女青年赵某谈上了恋爱,并致赵某怀孕。不久,又结识了在石市某机关工作的女青年毛某,又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孙周旋于赵某、毛某之间。后来,赵提出与孙结婚,并以怀着孙的孩子为由相要挟。孙恼羞成怒,在光天化日之下残忍地将赵某杀害,美好的爱情最终演绎成一幕惨痛的悲剧,孙某被判处死刑。

()在驻地找对象。总政明确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驻地找对象。但仍有一些年轻的战友对此置若罔闻。有的经常逛大街,窜村庄,与当地女青年拉拉扯扯;有的到地方驻训,偷偷摸摸与当地女青年谈恋爱;有的到学校搞军训,和女学生互留地址谈对象;还有的退伍时将驻地女青年带走。战士在驻地找对象,危害甚多。不仅影响军民关系,损害部队的声誉,而且影响工作,影响部队正常的管理秩序,诱发违法违纪问题。如某干休所战士李某,违反规定与驻地一女青年谈恋爱,结婚之前女方提出先在市里买房,否则不能结婚,李某没钱,又不愿失去“心上人”,决心铤而走险,最终因盗窃汽车,落得鸡飞蛋打,“心上人”没保住,自己也锒铛入狱,悔恨难当。

()未婚同居。当前,部队官兵在恋爱中未婚同居甚至未婚先孕的事情逐年上升,应该说在恋爱期间,随着双方感情的不断发展,以接吻、拥抱等方式来表达彼此的爱意,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切不可轻易偷吃“禁果”,逾越性的界线。性生活属于夫妻间的权利,一切婚前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理应引起未婚战友们的足够重视。出现未婚同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外,从官兵生理因素看,年轻官兵正值青春发育的旺盛期或成熟期,接触异性的欲望比较强烈,但又缺乏相应的自控能力,一旦与恋人接触,往往会感情冲动,发生越轨行为。从心理因素看,一些战士自感条件不如对方,想方设法将生米做成熟饭;有的怕夜长梦多,就“先下手为强”。另外,一些单位的领导不把非法同居看作是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给对象来队的战士创造“拴心留人”的条件。实际上,未婚同居的行为既亵渎爱情,又践踏法律,危害很多,有的甚至由此走上了犯罪道路。某部战士李某,私自在驻地谈对象并很快偷吃“禁果”,致女方多次堕胎,二人的关系受到女方家长的强烈反对,短暂的恋爱随之结束。与女友分手后,李某性心理发生变态,他要报复社会,报复女人,最终走上了一条因奸淫幼女而被判处死刑的毁灭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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