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婚姻危机。军人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军人的家庭生活有其特殊性。离别多,相聚少,多数丈夫和妻子天各一方。近几年,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军人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有的夫妻一方受“酒绿灯红”的影响,耐不住“寂寞”,生活不检点,喜新厌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有的地方不法分子利用军人家庭遇到的困难,以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由,迫使军人妻子“就范”;有的军人妻子独立生活能力较差,情感激动,容易受引诱被“第三者”插足。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但负面影响却不可低估。发生这类问题的官兵长期被这种苦恼所困扰,牵扯了精力,影响了工作,也有的处理不好甚至触犯了刑律。某部战士房某,得知妻子在家被同胞兄弟污辱后十分气愤,在社会上找了几名哥们,由工作地天津长途奔袭到原籍景县,将其胞弟伤害致死。勿庸多讲,房某报仇的目的是达到了,但他及他的朋友也将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漫长的铁窗生活。某预备役团团长崔某,家庭因第三者插足而破裂,崔某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不向组织汇报,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走上了过失杀人的犯罪道路,由被害者变为害人者,教训极为深刻。 (六)婚约问题。订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封建婚姻习俗。订立婚约的行为,也像其他的历史遗风一样,在一些地区尤其在农村仍然盛行。国家对民间订立婚约虽没有禁止,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两点是十分明确的,一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婚姻;二是订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婚约关系,当一方自愿取消时,婚约即失效。由此可见,婚约是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当前,受婚约问题困扰和束缚的干部、战士为数不少。我们在某旅进行法律咨询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一名叫张某的战士,入伍前与青梅竹马的女友小吕订了婚,可没想到小张当兵还不到一年,小吕就移情别恋,提出与小张毁约退婚,欲嫁给同村的崔某,小张对此十分气愤,对小吕的背信弃义不能理解,更对崔某夺其所爱不能容忍,决心把李某告上法庭。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