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人如何处理好婚恋问题 部队官兵处理婚恋当中遇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而且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一)正确对待和解决恋爱中遇到的问题。年轻的战友们,在你们当中也许有许多人正处在热恋之中,也许有些人刚刚初涉爱河,我们祝愿你们能如愿以偿,与有情人共结连理。但我们在此又不能不提醒大家在恋爱时要保持清醒头脑,注意以下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三角恋爱”。我们上面已经介绍,“三角恋爱”是一种对人对已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是对神圣爱情的亵渎。我们每个同志,都要端正恋爱态度,保持军人的良好形象和风度。当遇有两个异性同时追求时,要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感情,不能沾沾自喜,逢场作戏,应尽快做出明确的选择;当你和另外一名青年同时爱上一个人时,如果女方正在选择中,你应大胆追求,勇敢地展现自己的优势;如果女方倾心于你的对手,你就应该激流勇退,远离“三角误区”,避免出现骑虎难下或更为严重的局面。二是被“第三者”挖“墙角”时要冷静处理,切莫感情用事。在现实生活中,军人的恋爱对象被人挖“墙角”,比较常见,原因也很复杂。处理这类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对方是因父母或家庭的压力而与第三者建立了恋爱关系,军人一方应主动与对方联系,沟通感情,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必要时可请组织出面做思想工作,争取对方回心转意;如果他人强行与军人的恋爱对象建立恋爱关系,军人一方应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采用暴力干涉手段的,应动员恋爱对象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控告,捍卫自己的权益;如果女方在生活中逐渐对第三者产生好感,要求解除与军人的恋爱关系,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劝说挽救工作,如女方仍坚持自己的选择,应尊重对方的意愿,友好地说声“再见”。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制对方服从自己意愿,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也无幸福可言。刚才已经讲了,当事人自定婚约,法律上虽然不予禁止,但也不予保护,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是恋爱关系解除后,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切莫得理不饶人。处理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协商解决。一般来说,一方为准备结婚放在另一对方的物品和馈赠的彩礼,恋爱终止后,原则上应归还对方。因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结不了婚,说明条件没有实现,原来的赠与不能生效,受赠方应该归还;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品,一旦恋爱终结,这些物品应作为共同财产,根据出钱多少,进行合理分割;对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一般物品,外出旅游的花费,属于赠与性质的,可以不再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