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军人婚姻关系要靠法律保障和维护。一是结婚,要履行法定程序。总政规定,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士官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士官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并申请结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军人申请再婚时,还必须持离婚证件。二是离婚,要注重选择合理方式。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采取哪种形式离婚,由当事人选择。大量事实表明,协议离婚具有很多的优点,它可以不伤害对方,或者把伤害降到最低限度,实现“好结好散”之目的,还可以减少如请律师、上法庭等麻烦。协议离婚的履约也比判决执行质量要高。协议离婚在双方相互谅解、相互让步的原则上进行。军人一方要准备好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介绍信和本人的相关证件。写好离婚协议书,表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见、子女抚养、男女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然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然,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出具证明,并写出诉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三是正确行使军人离婚否决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须得军人同意,也就是说,军人可以行使否决权。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军人婚姻的稳定。军人应如何正确行使这一权利,要因情而异。既要依法,也要考虑到夫妻感情等实际因素。如果双方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就要果断地行使离婚否决权,尔后,努力做好配偶的思想工作,争取破镜重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应该及时地投赞成票,及早地摆脱不幸婚姻的困扰,没有必要死抱着“离婚否决权”不放。四是军婚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这一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胁迫军人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破坏军婚的行为,军人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到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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