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重领导制度 双重领导制度是确保党管武装工作有效落实的一项重要制度。坚持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绝对领导,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制度。 (一)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 (二)坚持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由同级地方党委书记兼任,预备役部队师、旅、团第一政委由同级或上级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兼任的制度; (三)坚持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一名主要领导参加政府常务办公会的制度。参加地方党委常委的人选,由军队系统上一级党委提名,按地方增免党委成员的程序办理。 二、双向兼职制度 军地领导双向兼职,是落实军队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的组织保证,是加强军地协调,落实党管武装的重要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委书记,担任省、市(州)、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第一主任; (二)省、市(州)、县(市、区)长,担任省、市(州)、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 (三)省、市(州)、县(市、区)委或政府一名领导,兼任预备役师、旅、团、营第一政委(教导员); (四)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另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五)乡镇(街道)武装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企事业单位武装部长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党(工)委。 三 党委议军制度 “议军“,就是地方各级党委把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议军”会议,专门研究解决人民武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州)、县(市、区)原则上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党委议军会议。“议军”的 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方案); (二)听取同级军事机关民兵预备役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年度或阶段性的民兵预备役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的力量,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四)讨论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制度 人民武装委员会会议由第一主任、主任视工作需要确定召开,全体会议通常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组织学习党、国家和军队有关人民武装工作的政策法规; . (二)传达学习上级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解决人民武装建设重大问题; (三)研究部署人民武装工作任务,动员协调各方面力量,确保人民武装建设任务完成。 五、军事日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成员,每年要集中参加一次军事活动。 (一)学习军事理论知识,加深对军事工作的了解; (二)开展国防形势讲座,增强国防观念; (三)组织实弹射击,开展军事活动观摩,体验军事生活。 六、现场办公会制度 各级第一书记、预备役部队第一政委和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主任、主任,每半年要到同级军事机关现场办公一次。 (一)听取军事机关工作汇报; (二)了解掌握民兵预备役建设情况; (三)研究解决武装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任职谈话制度 新任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市(州)、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主任和预备役部队第一政委,由上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及时组织任职谈话,明确职责任务,强化职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八、述职考评制度 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市(州)、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和预备役部队第一政委,乡镇(街道、农场)和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党(工)委书记,每年向上级党委和军事机关进行一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结合年度考核,每年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 军事机关对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党管武装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党政领 导干部使用和党管武装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党管武装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武装工作职责 武装工作是党的工作,各级党委负有重大领导责任,必须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把人民武装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经济建设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协调发展。主要职责: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指示要求,定期分析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形势,研究解决全局性、政策性问题,保证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 2、制订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长远目标和阶段计划,促进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指导省军区系统同级和下级党委班子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各项任务的能力; 4、把民兵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和企业组织建设体系,促进党管武装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5、定期对党政干部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专武干部、预备役军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增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 6、搞好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 二、各级人民政府武装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武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和本级党委决议,对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兵役工作和战时动员工作实施领导,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2、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行政规章,依法指导和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3、领导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 4、负责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5、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三、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职责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由同级地方党委书记兼任,是党管武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组织上确保党管武装落实的重要保证。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军队系统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 2、组织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 3、领导民兵预备役部队重大活动; 4、研究解决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建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与政府领导共同关心、支持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工作,积极主动地抓好战时动员的准备、民兵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武器管理、预备役部队建设和战备执勘、支前等各项工作; 5、听取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重要的工作汇报,参加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检查指导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兵役工作; 6、检查和督促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动员征召和预备役部队转服现役工作; 7、关心重视人武(专武)干部、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兵役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军队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的良好风尚; 8、及时向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通报地方党委的有关决议和本地的中心工作,并注意结合中心工作,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人民武装委员会职责 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是各级党委领导下负责人民武装建设的组织协调机构,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军事部门负责入组成,第一主任由省委、市(州)委、县(市、区)委书记兼任,主任由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兼任。主要职责: 1、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 2、根据上级党委和军事机关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转业、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中的方针政策; 4、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人民武装工作。 五、国防动员委员会职责 国防动员委员会是主管国防动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人民武装、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人民防空、科技动员、信息产业动员、医疗卫生动员、政治动员等专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 2、制定本区域国防动员工作规划、措施; 3、编制本区域国防动员工作规划、计划; 4、监督国防动员法规的实施和本区域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 5、研究战争动员潜力,检查平时的建设和准备工作,协调指导本区域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防动员工作; 6、领导本区域平时和战时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和其他国防动员工作; 7、行使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和本级国防动员委 员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六、国防教育委员会职责 省、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县(含县级市和省辖市的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域内的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规划;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4、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