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
所谓准确,就是客观地表述问题,恰如其分地遣词造句,做到辞意相符。公文语言若出现语焉不详、模棱两可或辞不达意的问题,就易产生歧义,造成不良后果。撰写公文时,既要在语言上符合语法规范,更要注意表意的针对性和分寸感。
(二)简明
所谓简明,就是简明扼要。写公文应开门见山,直接了当,言简意赅,不穿靴戴帽,不繁冗杂芜。这样才便于受文者接受和执行。要做到简洁,就必须摒弃空话、套话,力戒浮词冗言,善于突出问题的关键,集中表述当说的问题,可说可不说的尽量免去,不必说的则一句不要。
(三)朴实
所谓朴实,是指公文语言的朴实无华、深入浅出、平易通俗。刻意渲染和藻饰于公文的实际作用无补,反而会削弱公文的庄重性。要体现朴实,撰写公文时应以直陈的叙述方式为主,兼用说明、议论,不宜用描写和抒情方式。所用词语平实,不用夸张、拟人等艺术修辞的方式。
(四)得体
所
谓得体,是指公文语言应符合文种体裁、行文关系和行文目的的需要。公文种类各异,均有自己的文体特点、行文对象和不同的作用,故行文时语调、语气也各不相
同。下行文多具权威性、指令性、规定性,上行文多具汇报性、请示性,平行文多具协商性、交流性。行文的地位和需求不同,其语言必须得体。否则,上、下及平
行的公务关系就难以协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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