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江河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江河、水库和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报批和备案。 4.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坚决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3 自治区防指负责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等主要江河的防洪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自治区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