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2 Ⅰ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多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某个重点防洪市(县)发生特大洪水或数个重点防洪市(县)同时发生大洪水; 4.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6.台风在我区登陆。 5.2.2 Ⅰ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 (1)宣布相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 (2)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有自治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商会,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国家防总,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3)视情况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4)自治区防指负责人在自治区防汛指挥中心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在12 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根据需要随时在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做好江河、水库洪水调度;紧急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