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 自治区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和水情的预测预报,必要时实行每 小时一次滚动预报。 自治区水利厅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协助做好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度汛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自治区交通厅及铁路、民航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自治区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 自治区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自治区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 先期启动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本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密切保持与自治区防指的沟通,及时上报信息和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