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山战斗中,一位战士舍生忘死,先后八次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保护战友,牺牲时,他还扑在排长身上,他的名字叫王春龙。英雄走了,但战友们永远也不会忘记,当连长要带头穿过封锁线时,是王春龙一把拦住连长:“你要组织部队,让我去!”当他为保护排长而负伤时还用微弱的声音说:“不要管我了,快把排长救走,快、快……”。一位年轻战士以自己的青春热血谱写了一曲尊干爱兵的颂歌。 上述这些尊干爱兵的事例,不管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俯首拾来,比比皆是。那么,我军为什么要倡导并实行尊干爱兵呢?这是因为,深入持久地进行尊干爱兵教育,继承和发扬我军“尊干爱兵、官兵一致”的优良传统,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探索新时期带兵的规律和方式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官兵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我军思想政治建设确立的重要课题。解决这个新课题,对于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促进内部团结,增强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是我军性质和宗旨的体现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就是官兵政治平等,肃清封建主义、军阀主义,根除打骂现象,建立自觉纪律,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爱护,同甘共苦,同心同德,团结奋斗。我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的人民军队,共同的奋斗目标和阶级利益,是我军能够做到官兵一致的政治基础。军官爱护土兵,土兵尊重军官,这是我军的性质在官兵关系上的生动体现,也是无产阶级军队与资产阶级军队相区别的一个显著标志。官兵之间,只有职务区别,没有贵贱之分,政治上一律平等,大家心心相印,血肉相连,情同手足,亲如兄弟。因此,那种破坏尊干爱兵优良传统的做法不仅与我军性质不符合,而且法律也不允许。我国刑法第42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第417条规定: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43条规定: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我军的人民军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军必然要实行尊干爱兵、官兵一致的原则,而且国家赋予其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尊干爱兵是每一个革命军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是我军的光荣传统 早在“三湾改编”时,毛泽东同志就对尊干爱兵问题提出了严格要求,主要是废除军阀主义作风,确立部队的民主制度,建立士兵委员会,保证士兵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井冈山时期,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以身作则,与战士同甘共苦、同舟共济,形成了艰苦奋斗、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一根灯芯”、“一条扁担”的故事,成了红军官兵一致、同甘共苦的象征。1929年12月,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在福建上杭召开,这就是著名的古田会议。大会审议通过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古田会议决议》,这个决议,第一次对尊干爱兵的本质和具体内容作了深刻的表述:“官兵之间只有职务的区别,没有阶级的分别,官长不是剥削阶级,士兵不是被剥削阶级”(《解放军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