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 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三十条 因工作特别需要招聘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 (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