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第五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将文职人员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范围,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文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聘用单位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职人员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本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上岗前,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案件。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其他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