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照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军队单位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文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军队派遣人员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其他文职人员确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规定的休假、探亲时间内安排。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出境入境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暴露本人的军队人员身份。 文职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前,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文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每名文职人员建立聘用工作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档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续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岗位等级晋升、培训、待遇、奖惩、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经保密审查后,由聘用单位及时转交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以文职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文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40%。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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