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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2013-10-21 21:32| 发布者: 战友之家| 查看: 1555|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 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 ...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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