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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2013-10-21 21:32| 发布者: 战友之家| 查看: 1556|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 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 ...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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