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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全文)

2013-11-16 06:54|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2391| 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3〕5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已经2013年9月3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习近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目录    ...

第六章 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第一节 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第五十九条 警备司令部对非军人穿着军服并佩带标志服饰或者非军人持有军人身份证件的,应当予以扣留,收缴其非法持有的军人身份证件、军服和标志服饰,并追查来源。

  第六十条 警备司令部对地方车辆非法悬挂军车号牌或者非法持有军车运用凭证的,应当予以扣留,收缴其伪造、盗用、租用、借用的军车号牌和军车运用凭证,填写《查处假冒军车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十三),追查来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警备司令部对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单位招摇撞骗的,应当予以制止,收缴其伪造的牌证、印章等,并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地方有关部门对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情况;对处理不当的,应当向其提出或者向其上级机关反映。

  第六十三条 警备司令部发现军队人员参与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扣留相关人员,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警备司令部对有关部门商请查证涉嫌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并将查证情况、处理结果以及上级指示等,记录存档。

第二节 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对有下列损害军队或者军人形象情形之一的,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利用军旗、军徽、军人肖像做商业广告或者装饰的;

  (二)仿制或者出售军队现行军服以及标志服饰的;

  (三)仿制或者出售军人身份证件、军车号牌、军车运用凭证等证明和标识的;

  (四)文艺演出和报刊、广播、影视、广告、网络等媒体,表演、刊印、播放、登载的内容有损军队或者军人形象的;

  (五)以现行军服和标志服饰作道具拍摄影像牟利的;

  (六)其他有损军队和军人形象的。

  第六十六条 军人与地方人员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时,警备司令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减少不良影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节 维护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外出军人遭受不法伤害、扣押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过往军人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诊治的,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帮助其就医治疗,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其他涉密载体,以及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者遗失,向警备司令部求助时,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与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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