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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全文)

2013-11-16 06:54| 发布者: 兵网| 查看: 2389| 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3〕5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已经2013年9月3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习近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目录    ...

第七章 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第七十条 警备司令部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实施下列临时警戒勤务:

  (一)重大事故、事件现场的警戒;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安全警戒;

  (三)部队执行任务时的道路交通调整和行动路线警戒等。

  第七十一条 警备纠察分队根据警备司令部的派遣,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纠察分队不得为地方经济活动担负警戒勤务。 

  第七十二条 警备司令部在组织实施临时警戒勤务时,应当根据上级的要求和任务的性质、特点拟制临时警戒勤务实施方案,向执行临时警戒勤务的警备纠察分队下达任务、提出要求,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实施方案的落实。

  第七十三条 执行临时警戒勤务的警备纠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临时警戒勤务实施方案,进行合理编组,明确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任务结束后及时报告执勤情况。

  第七十四条 在补兵退伍和春节运输期间,警备司令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在军人、军车活动较多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地段,加强检查纠察,协助维护秩序。

第八章 警备临时看管

  第七十五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设置警备临时看管场所,用于看管被扣留的军人、车辆和相关物品。警备临时看管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十六条 警备临时看管的管理工作由警备司令部指定的军官负责,管理人员由警备纠察分队派出。

  第七十七条 看管被扣留的军人由警备司令部主管首长批准,看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区司令机关批准,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7日。

  看管被扣留的车辆和相关物品,由警备司令部主管首长批准。

  第七十八条 实施警备临时看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看管的军人、车辆所在单位。有关单位接到警备司令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与警备司令部联系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被看管的军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整训,掌握其思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案件;对被看管的车辆和相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丢失。

  第八十条 警备临时看管的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禁虐待或者打骂被看管人员;严禁随意扣押被看管人员的物品和收受被看管人员的财物;严禁违反规定帮助被看管人员传递信息。

  第八十一条 实施警备临时看管,警备司令部可以收取被看管人员的伙食费和被看管地方车辆和相关物品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军区司令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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