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结果共同采用。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时限为上一年11月20日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五、考核等次第十三条计算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将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单位名次。 第十四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一)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30%)名次的。(二)合格等次:优秀等次以下,综合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同时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不超过30%的。(三)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超过30%(含30%)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导致全局性工作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二)因工作拖拉、推诿,使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或发生向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经区效能建设办公室查实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效能问题被投诉三次及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一票否决”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条管单位的综合考核结果,向其上级部门反馈,建议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定为实绩突出班子;条管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的建议其上级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八条考评结果由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