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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新规解读

2014-3-9 21:54| 发布者: 战友之家| 查看: 1279| 评论: 0

摘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他及地方性规定新规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他及地方性规定新规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宗旨以及立法基础,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二)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病假、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岗位人员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本条是对实施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界定,本条的前两款主要是重申《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但第三款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方法,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趋势。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本条是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明确规定,并且确定了比例计算的方法以及适用范围。根据此条规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范围主要限于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这就排除了不能直接作为用人单位的境外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处。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不低于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了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是该条仍回避了实务界一直比较关心的劳务派遣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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