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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领刑16年

2011-6-14 12:29| 发布者: lover| 查看: 443| 评论: 0

摘要:  人民网银川4月18日电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月13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自治区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有期徒刑十六年的判决。   ...
 人民网银川4月18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月13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自治区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有期徒刑十六年的判决。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寿芬在担任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保健局局长和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成员期间,通过为其子装修住房、安排其母住院看病、采购家具等,贪污公款人民币551352.32元;安排他人子女招录、调入自治区保健局工作,收受承建自治区保健局内部装修项目负责人贿赂和采购医疗设备回扣等,非法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110941元。同案被告人王志勤在担任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65000元。

  2011年2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寿芬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寿芬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勤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寿芬、王志勤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李寿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贪污公共财物,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662293.32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李寿芬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6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王志勤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志忠  周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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