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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司法文书案例:谭××诉史××侵占其遗忘物案

2011-6-14 22:22| 发布者: 军人创业| 查看: 470| 评论: 0

摘要: 谭××诉史××侵占其遗忘物案      谭××,河南省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谭××和同事苏××、孔××三人到史××(家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开办的位于该县向 ...
谭××诉史××侵占其遗忘物案
  
  
  谭××,河南省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谭××和同事苏××、孔××三人到史××(家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开办的位于该县向荣市场内的洁雅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史××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谭××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史××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史××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谭××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史××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谭××又托与史××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史××再次否认。谭××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史××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史××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史××进行教育时,史××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史××处提取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谭××。
  1999年7月28日,谭××向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谭××同事苏××、孔××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谭××出庭作证(苏××住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址与谭××相同)。
  一、现假定你是自诉人谭××,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二、在诉讼中,被告人史××于同年8月8日反诉提出:自诉人谭××在丢失财物后四处散播流言蜚语,对史××进行造谣中伤,并在向荣市场张贴小字报(该小字报已由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拍摄影印件提供给史××,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明该小字报为谭××所贴),说史××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自诉人的行为是故意丑化史××的名声和破坏其餐馆的声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请就上述案
情撰写刑事反状。
  三、假设被告人多次到自诉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同年8月10日自诉人决定撤诉,请就此情形撰写撤诉申请书。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JY,5〗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JY,2〗自诉人:谭××
〖JY,2〗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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